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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章程制定的理性思考
                                            作者:    來源:    時間:2014-10-10 20:44:36

                                               

                                              摘要:大學章程是大學精神傳統、功能定位和管理架構最為重要的法定表述和綜合限定。一所大學章程的制定過程,也是該大學總結歷史、凝練特色和籌劃未來的研究過程。制定大學章程必須在普適與個性、現實與理想、國際與國情之間尋求到恰當的平衡點,繼而構建和凸顯大學精神,并探索我國大學依法治校、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道路。
                                              關鍵詞: 大學章程;大學精神;大學管理
                                              大學章程是大學的基本法,是大學傳統、文化、精神、目標的總概括和總限定。大學章程的制定過程,不僅是一個階段性的工作過程,更是一個全面回顧歷史、凝練辦學特色、謀劃未來發展的研究過程。筆者認為,大學章程的制定,既要維護我國大學相對統一的管理模式和體制,也應體現大學的個性化特征;既要考慮到繼承學校的歷史與現狀,將學,F有的一些管理體制、制度架構與規程合法化,也要考慮到學校發展戰略和長遠目標,推進管理創新,為今后的改革發展留有適當空間;既要學習借鑒世界一流大學的管理理念與管理經驗,也要充分考慮和重我國的政治制度、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等現實性因素。
                                              一、普適價值與個性特征
                                              我國是一個高等教育大國,大學的數量非?捎^。盡管這些大學的類型、層次、規模、功能定位、行政隸屬關系等不盡相同,但由于受到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的影響以及近年來大學的升格熱、綜合化熱、一流熱、合并熱等大潮的沖擊,我國的大學無論是外部形態還是內在結構都呈現出較高的相似度。加之我國的政治制度、大學的管理體制以及大學本身承載著近乎相同的社會職能,因此,作為大學本質體現的大學章程,也就不可避免地會具有較大程度上的相似性。例如,在對于大學的功能定位,對于學校與政府、社會的關系,對于大學人才培養的目標等問題上,黨的教育方針都有較為明確的限定,國家教育主管部門也都有明確的要求,所以,大學章程里對這些內容的表述基本相同。再如,我國大都借用政府部門的管理體制,在機構設置和職能劃分上基本與上級主管部門一一對應,因此,我國大學的教學科研組織形式較為接近,機構設置、權力配置的區別不大,反映在大學章程里這部分內容也差別甚小。此外,由于我國大學所處的社會大環境和國家的政策環境基本相同,大學章程對于教師、職工、學生的管理,權益保障和義務的規定等方面的內容也較為接近。筆者認為,如果不是刻意追求創新和個性的話,大學章程的這種相似性和普適性對于推進依法治校、規范我國大學辦學行為、促進大學健康發展有所裨益。反之,在制定大學章程的過程中過于追求標新立異、片面追求創新和另類倒未必是理性和明智的選擇。
                                              但是另一方面,如同大學需要彰顯個性、樹立特色而不能過于趨同一樣,大學章程也應該適當允許和鼓勵創新,力求在整體統一中凸顯個性,形成特色,避免“千章一面”。事實上,大學章程的制定還是有不少創新空間的。因為每一所大學都有自己的歷史傳統和校園文化,發展現狀和戰略目標也各不相同,國家和地方政府對每一所大學賦予的歷史責任和給予的政策、物質支持也有所區別,而這些必然也必須在大學章程中有所體現。因此,在制定大學章程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學校的校史校情和大學獨有的“精、氣、神”,對于增加大學章程的特色顯然十分必要。例如,不少大學在章程中都增加了序言部分,簡要將學校的發展沿革、精神傳統、發展現狀和發展目標等予以交代,使得大學章程的個性化特征非常鮮明,這種做法值得借鑒。還有一些學校在大學章程中對本校的校訓、校風、;、校歌、學風、法定紀念日等都做了明確的限定,令人印象深刻,一看章程便知這是此大學而非彼大學。此外,每個大學都應準確把握學校定位和發展階段,充分凝練自己的辦學特色,在人才培養目標、學術研究重點和社會服務領域等方面盡量體現自身特色和優勢,盡量避免照抄照搬國家和上級文件中的固定用語和一些空話套話,也是展示其章程個性特征的手段之一。事實上這也是最容易雷同的內容之一,如發展目標言必稱“世界一流”、“國內一流”,人才培養言必稱“拔尖創新”,科學研究言必稱“頂天立地”,學科建設言必稱“高峰”、“高原”,師資隊伍言必稱“大師”、“領軍人物”,既毫無新意,也千篇一律,很難具有自身特色。大學還是應立足學校實際,在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政策性導向的大框架下,找準定位,力求在章程中準確表述自己的辦學特色和各項工作目標。最后,盡管我國大學的管理體制和架構整體上較為接近,但每個學校的內部管理還是具有自身的特色,每個學校也必然會根據自身發展需求不斷探索新的管理體制機制,在管理理念、制度創新、機構設置、權力配置等方面與其他學校有所區別,這些也為大學章程的個性化奠定了基礎?傊,在大學章程制定過程中,我們固然不主張過于追求獨特和另類,但實事求是地將大學的特色和優勢展現出來,還是應該支持和鼓勵的,也是通過認真的研討和細致的推敲完全可以達到的。
                                              二、現實考量與理想訴求
                                              大學與大學章程孰先孰后,也類似一個“雞”與“蛋”的歷史性謎題。其實,每個大學都有自己固有的、正在運行的“章程”,只不過很多大學沒有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將其系統化、法定化而已。所以,我們現在制定大學章程,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事后救濟行為,是將學校的傳統、精神、定位、目標和現有的管理制度等以大學章程這個“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因此,緊密結合學校實際,注重現實考量是制定大學章程的基本邏輯起點。
                                              “章程即‘憲章’,是簡述一個團體的原則、職能和組織的文件。大學憲章,是簡述大學辦學理念、原則、職能和方法的文本,是闡述在一定辦學理念下,大學組織運營的基本原則。”制定大學章程,實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把教育管理和辦學活動納入法治軌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動教育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完成新時期教育工作歷史使命的重要保障。特別是現在,大學逐漸進入了社會的中心,必須也必然會與社會其他系統發生各種各樣的聯系,隨之產生的法律關系和利益糾紛一定會大量出現,有了大學章程這個根本大法和一系列制度規定的保駕護航,大學才能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依法處理各種關系的能力。大學才能從根本上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實現管理與運行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學校、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形成依法自主辦學、依法接受監督的格局,讓學校集中精力、一心一意地謀發展。因此,各高校要以大學章程制定為契機,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緊緊圍繞大學的3項基本職能,緊密結合學校的歷史傳統與發展現狀,確定學校的一些精神文化標志和功能定位、發展目標,科學定位大學與政府的關系,明確教師、職工和學生的法律主體地位以及相應的責、權、利,厘清學校政治權力、行政權力、學術權力的關系,合理設置管理機構,科學界定管理權限。所以說,大學章程不能脫離大學的現實,否則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我們應當看到,從大學的長遠發展來看,在發展過程中必然會樹立更新和更高的目標追求,必然會面臨許多新的條件和機遇,也就需要不斷創新和發展大學文化,建立健全與新形勢和新任務相配套的管理體制機制。此外,在大學管理過程中,政策制度的補充完善本身就是一個常抓不懈的過程,因為過去的制度和政策有的沿用了很長時間,已經不適應時代要求,有的已不符合現在國家或主管部門的法律或政策精神,有的與學,F在的發展目標和實際情況相悖,這些都需要大學不斷加強體制機制創新,不斷充實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因此,大學章程的制定既要以大學現實考量為基礎,但又不能局限于此。必須具有更加宏觀的視野和更加長遠的眼光,兼顧到大學的未來使命和理想訴求。這就要求我們對待大學章程里一些定性的內容,如學校定位、發展目標、類型特征、組織體系、管理架構等要慎之又慎,既要實事求是,立足學,F實,又要留有余地,為學校的長遠發展留有足夠的創新空間。
                                              在大學章程制定過程中如何處理好“實然”和“應然”這對矛盾,是一個非,F實的問題。過于拘泥于現實,勢必無法顧及甚至會限制學校的長遠發展;過于追求理想和超越現實,又必然會流于空泛,降低章程的權威性、可信度和可操作性。大學章程與任何法律性文件一樣,都是一定時空范圍內的產物,既不可能涵蓋一切,也不可能一勞永逸,一成不變。既然國家的憲法也可以不斷補充和修訂,可以有修正案,那大學章程也可以根據形勢和要求的不斷變化而修訂。筆者認為,立足現實,適度超前是解決這對矛盾的基本原則。在章程制定過程中,可以充分地提出一些"應然"的設想,但最終是否采納關鍵取決于學校的現實。盲目地、硬性地以"應然"為理由,試圖改變學,F有的一些精神和制度形態,應該說不是一個非常恰當的想法和做法。
                                              三、國際經驗與中國國情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重視教育、興學育人更是我國千百年來的優良傳統。古代的“上庠”、“太學”、“書院”、“府學”、“國子監”已基本具備了大學的一般性特征。但不可否認的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大學在我國出現歷時不過百余年。并且由于復雜的歷史、政治等原因,百余年來我國大學的隸屬關系、管理體制等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具有自身鮮明的特色。我國大學現行的管理體制對于保證和加強黨的政治領導、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建設社會主義的世界一流大學、培養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但同時也應當承認,“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國外許多世界一流大學先進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體制機制,對于我國加快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確實值得學習和借鑒。筆者認為,大學章程的制定應充分學習、借鑒、吸收世界一流大學的辦學經驗。
                                              首先,要學習和借鑒的是對于大學功能的定位。大學本質上是培養人才和創新知識、發展學術的場所,這是大學的根本宗旨。當然在恪守這個根本宗旨的前提下,利用自身的人才和科技優勢開展國家和地區所需要的社會服務,也可視作大學的基本功能之一。相形之下,我國一些大學在這個方向性問題的認識上模糊不清,例如,把人才培養簡單定位于"以就業為導向",把學術能力建設理解和落實為“以學科建設為核心”,甚至為迎合政府和社會的需要提出“以服務為宗旨”、充當社會的“服務站”這樣似是而非的口號。這些提法和做法在某種程度上有一定的道理,但從根本上說與大學的辦學宗旨和功能定位相去甚遠,應予以糾正。大學應當牢牢堅持育人和學術導向,在大學章程中開宗明義、旗幟鮮明地明確大學的功能定位。
                                              其次,應學習國外大學,全面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教育以育人為本,以學生為主體;辦學以人才為本,以教師為主體。“有學生才有學校的未來,有大師才有學校的前程,人是現代大學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學校制度的設計還要立足和服務于最大限度調動和發揮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要體現以人為本。”大學章程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明晰學校各類人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關系。我們過去總是習以為常地將學生視為受教育者,將教師、職工看做管理對象,習慣于根據各類管理規定來發號施令。在今天“以人為本”的世界大潮面前,這種觀念必須堅決地予以改變。學生、老師、職工既要接受學校的管理,同時更重要的是他們作為權利主體,應該得到相應的尊重、理解、愛護和權益保障。大學應當通過制定章程,凸顯學生、教師和職工的主體地位,明確他們的責、權、利,并設立制度進行保障和維護。
                                              再次,應學習借鑒國外大學通行的做法,建立更為科學合理的人事分配制度,建設一支世界水平的師資隊伍。人事制度是管理工作的重點,也是大學章程制定的核心內容之一。國外大學在師資選聘,人才的引進、考核、晉升、激勵、淘汰等方面有著許多成熟的做法和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借鑒。在這方面,大學應當通過章程的制定,科學設定管理程序,將這些重要的學術性事務更多地賦予以學術委員會、教授委員會等為載體的學術權力,真正吸引到一流的人才并且盡力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用當其時。最后,在教學科研組織形式、校友工作、資金籌措等方面,國外大學的理念和許多成功的做法都可資借鑒,這些我們都可以在大學章程制定過程中加以吸收。
                                              當然,我們也必須看到問題的另外一個方面。學習世界先進經驗,制定大學章程決不意味著對國外大學簡單地模仿和照搬。在這個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到我國的政治體制、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等多方面的因素。只有將世界先進經驗與中國國情結合起來,才有可能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具有生命力和可操作性的現代大學制度。反之,我們很可能會食洋不化,并且在一些根本性、方向性的問題上走彎路,犯錯誤。例如,在界定大學與政府的關系時,國外的一些大學一般主張“教育獨立”、“大學自治”,但在我國,大學必須堅定不移地接受黨和政府的領導,這是不同的政治制度造成的差別,不能簡單類比也不能完全照搬。再如,我國大學實行的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不能以學習國際經驗為理由而否定我們的這個領導體制。除了政治體制這個根本問題外,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形態與一些經濟發達國家不同,相關的人事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法律制度也不盡相同,在一些具體的管理制度上也不能把國外大學的做法移植過來。因此,制定大學章程,既要放眼全球,有意識地借鑒、吸收世界一流大學的先進經驗,但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我國的政治體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盡可能做到兩者兼顧,適度平衡,既不能坐井觀天,故步自封,也不能脫離實際,全盤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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